张家界市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张家界市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机构名称: 张家界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处室: 危化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2003〕第6号)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 (一)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上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上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作处理(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不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审查完毕后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安全条件审查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5.监管责任:对超越法定职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安全审查的,应当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并及时将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规定的情况,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6条第一项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令第45号)第3、4、5条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