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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机构名称: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2020〕43号)第八十一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2020〕43号)第八十一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事项依据: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根据相应法律法规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