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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机构名称: 张家界市公安局
责任处室: 治安支队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核材料、放射性废物道路运输的实物保护实施监督,依法处理可能危及核材料、放射性废物安全运输的事故。通过道路运输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其中,运输乏燃料或者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纸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不许可决定书面通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实施阶段定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或作暂停处理。必要时收缴许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追责对象范围: 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