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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机构名称: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登记注册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责任事项: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领导、行政审批负责人、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