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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机构名称: 张家界市公安局
责任处室: 张家界市公安局网技支队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17〕43号)第十五条规定:已运营(运行)或新建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应公开备案材料清单、流程及时限,明确线上 / 线下受理渠道;接收材料应核对备案表、定级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等是否齐全,出具受理回执;对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内容与时限。2、审查阶段责任:需审查定级是否准确、材料是否真实完整、符合等级保护标准,对定级存疑的系统,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意见,层级复核,三级及以上系统需报省级公安机关复核,确保定级与备案规范。3、决定与送达阶段责任:对于备案审核通过的,出具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途径;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备案证明,建立电子与纸质台账,归档备案材料;督促运营单位在系统等级、边界、用途等变更时重新定级并更新备案。4、监督检查与指导整改环节:做好日常检查工作,核查备案信息真实性、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收集测评报告与整改结果,发现安全隐患或不符合规范的,出具《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与时限;整改完成后核查整改效果,必要时组织现场复核,形成闭环管理,对拒不备案、材料虚假、拒不整改等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 号)、《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B/T 22240)
追责对象范围: 张家界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