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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机构名称: 张家界市公安局
责任处室: 治安支队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纸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不许可决定书面通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实施阶段定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或作暂停处理。必要时收缴许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追责对象范围: 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