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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备案
机构名称: 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
责任处室: 治安大队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第8号)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责任事项: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备案登记(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制发备案文件;信息公开。 6.完整准确记录和保存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7.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撤销备案登记后,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责任事项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8号发布)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副本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追责对象范围: 负责人、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