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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基金会印章、银行账户、负责人、理事、监事备案
机构名称: 津市市民政局
责任处室: 社会组织管理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基金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400号 )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湘办发〔2014〕7号)第五条 下放登记审批权限。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登记基金会和异地商会。允许民办非企业单位以某一服务品牌在其活动区域内形成连锁服务。社会团体的分支(代表)机构、内设机构根据其章程、业务范围和会员主体自行设立。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 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 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 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 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 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基金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400号 )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湘办发〔2014〕7号)第五条 下放登记审批权限。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登记基金会和异地商会。允许民办非企业单位以某一服务品牌在其活动区域内形成连锁服务。社会团体的分支(代表)机构、内设机构根据其章程、业务范围和会员主体自行设立。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