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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水产原(良)种场的确认
机构名称: 津市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责任处室: 津市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5〕第46号)第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增养殖生产发展的需要和自然条件及种质资源特点,合理布局和建设水产原、良种场。 国家级或省级原、良种场负责保存或选育种用遗传材料和亲本,向水产苗种繁育单位提供亲本。《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业发展需要、自然条件及水产种质资源的特点,合理布局和组织建设水产原、良种场。经省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水产原、良种场,负责保存、选育水产品种遗传材料和亲本,向水产苗种生产者提供亲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用水产原、良种场。《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农发〔2024〕7号)第十九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按以下程序验收:(一)申报。原、良种场所在市级农业农村局对拟申报单位审查、筛选后,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按要求上报验收所需的材料。(二)组织验收。经省农业农村厅委托,审委会秘书处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合格后,由审委会组织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3~5人验收小组,通过听取汇报、审查材料和实地考核等相结合方式,对各项内容逐项进行综合考评。(三)整改。对初次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应根据验收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者,本年度不再进行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资格验收。(四)结果公布。综合考评结果经审委会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公示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布,授予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质及牌匾(有效期五年)。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实行动态管理。省农业农村厅对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每五年复查考评一次,获得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的单位应于其验收合格期限(5年)届满前3个月通过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复查申请,由省农业农村厅委托审委会秘书处组织复查小组对到期的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进行全面复查,复查考评参照验收考评表(附件2)执行。对复查合格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省级原、良种场资格。对复查中发现保种、选育、质量安全、项目实施等相关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一般不超过一年;逾期仍不合格的,取消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遇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连续两次无故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的,取消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因迁址、改扩建等情况暂不能按期接受复查的单位,可以通过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暂缓复查申请,暂缓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暂缓期内中止其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批通过或不通过的书面决定,不通过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相关证件,建立信息档案。 5.监管责任:对事项实施全过程加强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5〕第46号)第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增养殖生产发展的需要和自然条件及种质资源特点,合理布局和建设水产原、良种场。 国家级或省级原、良种场负责保存或选育种用遗传材料和亲本,向水产苗种繁育单位提供亲本。《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业发展需要、自然条件及水产种质资源的特点,合理布局和组织建设水产原、良种场。经省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水产原、良种场,负责保存、选育水产品种遗传材料和亲本,向水产苗种生产者提供亲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用水产原、良种场。《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农发〔2024〕7号)第十九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按以下程序验收:(一)申报。原、良种场所在市级农业农村局对拟申报单位审查、筛选后,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按要求上报验收所需的材料。(二)组织验收。经省农业农村厅委托,审委会秘书处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合格后,由审委会组织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3~5人验收小组,通过听取汇报、审查材料和实地考核等相结合方式,对各项内容逐项进行综合考评。(三)整改。对初次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应根据验收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者,本年度不再进行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资格验收。(四)结果公布。综合考评结果经审委会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公示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布,授予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质及牌匾(有效期五年)。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实行动态管理。省农业农村厅对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每五年复查考评一次,获得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的单位应于其验收合格期限(5年)届满前3个月通过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复查申请,由省农业农村厅委托审委会秘书处组织复查小组对到期的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进行全面复查,复查考评参照验收考评表(附件2)执行。对复查合格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省级原、良种场资格。对复查中发现保种、选育、质量安全、项目实施等相关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一般不超过一年;逾期仍不合格的,取消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遇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连续两次无故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的,取消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因迁址、改扩建等情况暂不能按期接受复查的单位,可以通过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暂缓复查申请,暂缓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暂缓期内中止其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