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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机构名称: 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应急管理局
责任处室: 安全生产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规定的材料,认为必要时到现场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4、发证阶段责任:制作《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规定时间内发证,定期在本局政府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使其经营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受理之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65号)第五条第5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