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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机构名称: 石门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处室: 烟花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责任事项: 1、立案2、调查取证3、审查4、告知5、决定6、送达7、执行8、结案
责任事项依据: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追责对象范围: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