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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机构名称: 石门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 石门县公安局网监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17〕43号)第十五条规定:已运营(运行)或新建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报认定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评审责任:依法作出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