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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拆除、监看管理人员备案
机构名称: 石门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 警务保障室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长沙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11年12月7日市政府令第118号)第十七条:“非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公安机关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系统设计技术方案、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的有关材料。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相关资料向所在地区、县(市)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因城市建设或场所、部位改变用途等确需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设施、设备的,应当在拆除前三日向所在地区、县(市)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维护责任主体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建立信息保密、值班监看、运行维护、安全检查、资料管理等制度;(二)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保密知识培训;建立监看和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制度,将监看和管理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送所在地区、县(市)公安机关备案;(三)定期检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前端设备、信号传输和网络传输线路以及存储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系统全天有效运行,如因故障中断运行的,应当立即修复;(四)设置专人值班监看,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五)对查阅、复制、调取信息资料的人员、时间、用途及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资料的有效存储期不少于十五日;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信息资料应当交由公安机关储存,有效存储期不少于两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事项: 审核申请资料,提供证明材料
责任事项依据: 《长沙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11年12月7日市政府令第118号)第十七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