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石门县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机构名称: 石门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殡葬事务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要告之理由。2、审核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3、处理责任: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好办理事宜,依法审核。4、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