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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机构名称: 石门县司法局
责任处室: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暂无)全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2019〕第143号)第二十一条 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军队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 (第385号))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第131号)全文。
责任事项: 依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依法对全县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进行初审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部门。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追责对象范围: 负责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的单位、个人,未在相关时间内提供有关资料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