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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机构名称: 石门县水利局
责任处室: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与安全监督股、规划计划股、石门县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站、机电排灌农电管理站、水土保持股、水库移民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修正)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责任事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责任事项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追责对象范围: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