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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机构名称: 石门县残联
责任处室: 石门县残疾人联合会组联股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1.《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八条、《残疾人证》发放管理 1 .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各县(区)残联要加强《残疾人证》的管理,严禁向非残疾人及虽有残疾但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申领人发放《残疾人证》。同时要负监督职责,防止假证、伪证和倒卖《残疾人证》。 各县(区)残联对《残疾人证》的管理发放工作,实行经办人员和理事长责任制。 经办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向非残疾人发放《残疾人证》的,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理事长领导责任。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各残疾鉴定医院、医师应严格掌握评定标准,对在鉴定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擅自放宽评残标准的,经查实后,将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及违法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3 .申办人对鉴定和审核结论不服的可向其上一级残疾评定机构申请复查。 4 .对不符合残疾评定标准规定评残的申办人,在申办、鉴定、办理过程中经说明原因和做思想工作后仍然纠缠不休、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的,报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5 .《残疾人证》是经国家批准的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残疾人专用证件,是残疾人依法享受国家优惠扶助政策的重要凭证,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使用。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