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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机构名称: 石门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石门县水运事务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海船检〔2010〕475号)第四条 新建船舶或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应在下述日期3个工作日前向建造(改建)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位于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区域以外的,按就近原则由主管机关指定管辖,下同)申请对相应重要日期的确认:(一)建造第I阶段日期:新建船舶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日期;实施重大改建船舶的开工日期。(二)建造第II阶段日期:船舶建造或重大改建的完工日期。上述两个阶段的日期统称为船舶建造重要日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第十七条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船舶登记簿,载明下列事项:(一)船舶名称、呼号、识别号和主要技术数据;(二)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和建造地点;(三)船籍港和船舶登记号码;(四)船舶的曾用名、原船籍港以及原船舶登记的注销或者中止日期;(五)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六)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七)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八)船舶为数人共有的,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情况;(九)船舶光船租赁的,应当载明光船承租人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十)船舶已设定抵押的,应当载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十一)船舶登记机关依法协助司法机关执行的事项。 2.《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第四条 新建船舶或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应在下述日期3个工作日前向建造(改建)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位于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区域以外的,按就近原则由主管机关指定管辖,下同)申请对相应重要日期的确认: (一)建造第I阶段日期:新建船舶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日期;实施重大改建船舶的开工日期。 (二)建造第II阶段日期:船舶建造或重大改建的完工日期。 上述两个阶段的日期统称为船舶建造重要日期。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或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或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