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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城建档案查询利用
机构名称: 石门县住建局
责任处室: 城建档案股
职权类型: 公共服务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1999〕5号)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缩微品代替原件。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2.《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19〕47号)第十条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执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1999〕5号)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缩微品代替原件。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2.《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19〕47号)第十条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