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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给付
机构名称: 石门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股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要告之理由。2、审核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3、处理责任: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好办理事宜,依法办理证件并送达申请人,且按时发放救助金。4、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
追责对象范围: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