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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机构名称: 石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处室: 优抚股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第六十二条 国家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参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年满60周岁、在国家建立定期抚恤金制度时已满18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责任事项: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四条,《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19]51号计算金额报送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四条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内设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