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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机构名称: 石门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 各派出所
职权类型: 公共服务
职权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第二类第4条 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责任事项: 审核申请资料,提供证明材料
责任事项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第二类第4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