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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核对服务
机构名称: 石门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社会救助事务中心
职权类型: 公共服务
职权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2014〕649号)第五十八条: 1.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责任事项: 及时出具常德市低收入家庭核对报告书
责任事项依据: 湘民函[2020]31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