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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机构名称: 石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处室: 优抚股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1.【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91号)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比对人员信息、待遇领取等情况,每年对享受定期抚恤金、补助对象进行确认,及时协助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烈士遗属办理领取定期抚恤金、补助等手续,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停发定期抚恤金、补助。 享受定期抚恤金、补助的烈士遗属死亡的,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 2.【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 第二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
责任事项: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十九条,《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19]51号计算金额报送财政局。
责任事项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十九条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内设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