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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低收入认定和住房保障低收入认定
机构名称: 石门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石门县社会救助事务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事项: 对申请社会救助的对象按程序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出具核对报告。
责任事项依据: 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 湘民发[2015]2号
追责对象范围: 岗位工作人员及相关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