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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机构名称: 石门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 石门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报认定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评审责任:依法作出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