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石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级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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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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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机构名称: 湖南石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办事处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审批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审批事宜。 4、办结责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并将资料归档"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