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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货运机动车在禁行时间、禁行路段通行审核
机构名称: 桃源县交警大队
责任处室: 桃源县交警大队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关于在常德市城区对货运车辆调整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常公发〔2023〕8号) 第三条 通行证的办理,各类生产,生活的货运车辆确需在限行时间,限行区域内通行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办理通行证件后,允许在指定时间和路线内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81号)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批通过或不通过的书面决定;不通过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相关证件;建立信息档案。 5.监管责任:对事项实施全过程加强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 《关于在常德市城区对货运车辆调整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常公发〔2023〕8号) 第三条 通行证的办理,各类生产,生活的货运车辆确需在限行时间,限行区域内通行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办理通行证件后,允许在指定时间和路线内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81号)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中心主任、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