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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机构名称: 桃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责任处室: 桃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湘建建〔2024〕9号)) 第13条“施工单位应估测建筑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并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工程开工前报属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备案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 第63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批通过或不通过的书面决定;不通过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相关证件;建立信息档案。 5.监管责任:对事项实施全过程加强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湘建建〔2024〕9号)) 第13条“施工单位应估测建筑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并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工程开工前报属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备案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 第63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中心主任、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