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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罪犯保外就医保证人资格审查
机构名称: 桃源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 公安派出所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2月29日公安部令第98号,2013年10月23日公安部令第128号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或者罪犯家属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看守所审查确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或者罪犯家属提出保证人 2.审查责任:保证人由看守所审查确定。保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权利; (三)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有条件履行保证人义务; (四)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县级公安机关辖区。 3.决定责任:保证人应当签署保外就医保证书 4.事后监管责任:罪犯保外就医期间,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变更居住地,有违法犯罪行为,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三)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 (四)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定期复查病情和向执行机关报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2月29日公安部令第98号,2013年10月23日公安部令第128号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追责对象范围: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