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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许可
机构名称: 桃源县新闻出版局
责任处室: 中共桃源县委宣传部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种类。
责任事项: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许可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种类。
追责对象范围: 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法人、个体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