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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湖南省森林消防先进集体与个人表彰
机构名称: 桃源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处室: 火灾防治股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审查分析该行为是否符合奖励;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单位或个人,做出是否奖励措施的决定。3、执行责任:按相关规定给予单位或个人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4、事后监管责任:及时查看奖励是否放发到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对象: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