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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机构名称: 桃源县水利局
责任处室: 水利工程管理站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48号)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48号)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三章治理与防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建立信息档案。 5.信息公示阶段:公示登记信息。 8.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责任股室,审核人员、具体承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