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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机构名称: 桃源县卫生健康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17〕第13号)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材料;告知补正材料;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告知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建立信息档案。 5.信息公示阶段:公示登记信息;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责任事项依据: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机构负责人;审核人员、具体承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