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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生产安全事故和非生产安全事故性质认定
机构名称: 桃源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处室: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