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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持证收购出售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的备案
机构名称: 桃源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桃源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收购、利用活动”。
责任事项: 1、受理:受理本事项受理材料。2、审核:审核受理材料真实及合法性。3、办结: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办结。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收购、利用活动”。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