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桃源县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普通护照签发
机构名称: 桃源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 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颁发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对取得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发生变化、不符合许可条件立即中止许可;经整改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暂停并按要求整改;对符合许可条件的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追责对象范围: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