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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机构名称: 桃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第十七条:工程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报建手续。2.《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条:建设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必须依法分别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材料;告知补正材料;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告知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建立信息档案。 5、信息公示阶段:公示登记信息;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责任事项依据: 1.《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第十七条:工程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报建手续。2.《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条:建设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必须依法分别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
追责对象范围: 1、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2、审核机构人员; 3、具体承办人员; 4、责任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