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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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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机构名称: 桃源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行政许可办地产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材料;告知补正材料;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告知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建立信息档案。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机构负责人;审核人员、具体承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