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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机构名称: 桃源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桃源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责任事项: 由县政务中心综合委托窗口工作人员对《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申请进行受理,即时作出予以受理、不予受理,打印行政许可受理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许可申请,由县畜牧兽医水产局水产股人员提出初审意见,并根据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依规性审查,同时进行现场审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查同意,准予行政许可的,县畜牧兽医水产局水产股人员根据局主要负责人的审查意见制作《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根据局主要负责人的审查意见制作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书。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县政务中心综合委托窗口工作人员交邮政速递送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并即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县政务中心综合委托窗口工作人员交邮政速递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责任事项依据: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