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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质量结论登记备案
机构名称: 桃源县水利局
责任处室: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十六条: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建立信息档案。 5.信息公示阶段:公示登记信息。 39.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责任股室,审核人员、具体承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