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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机构名称: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四十二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材料;告知补正材料;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告知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建立信息档案。 5.信息公示阶段:公示登记信息;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8、《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三条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机构负责人;审核人员、具体承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