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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水产原(良)种场的确认
机构名称: 桃源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桃源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5〕第46号)第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增养殖生产发展的需要和自然条件及种质资源特点,合理布局和建设水产原、良种场。 国家级或省级原、良种场负责保存或选育种用遗传材料和亲本,向水产苗种繁育单位提供亲本。《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业发展需要、自然条件及水产种质资源的特点,合理布局和组织建设水产原、良种场。经省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水产原、良种场,负责保存、选育水产品种遗传材料和亲本,向水产苗种生产者提供亲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用水产原、良种场。《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农发〔2024〕7号)第十九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按以下程序验收:(一)申报。原、良种场所在市级农业农村局对拟申报单位审查、筛选后,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按要求上报验收所需的材料。(二)组织验收。经省农业农村厅委托,审委会秘书处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合格后,由审委会组织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3~5人验收小组,通过听取汇报、审查材料和实地考核等相结合方式,对各项内容逐项进行综合考评。(三)整改。对初次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应根据验收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者,本年度不再进行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资格验收。(四)结果公布。综合考评结果经审委会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公示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布,授予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质及牌匾(有效期五年)。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实行动态管理。省农业农村厅对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每五年复查考评一次,获得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的单位应于其验收合格期限(5年)届满前3个月通过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复查申请,由省农业农村厅委托审委会秘书处组织复查小组对到期的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进行全面复查,复查考评参照验收考评表(附件2)执行。对复查合格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省级原、良种场资格。对复查中发现保种、选育、质量安全、项目实施等相关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一般不超过一年;逾期仍不合格的,取消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遇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连续两次无故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的,取消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因迁址、改扩建等情况暂不能按期接受复查的单位,可以通过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暂缓复查申请,暂缓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暂缓期内中止其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
责任事项: 1、受理:受理本事项受理材料。2、审核:审核受理材料真实及合法性。3、办结: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办结。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水产原(良)种场建设与生产管理规范>和<湖南省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办法>的通知》(湘牧渔发〔2014〕54号)附件2《湖南省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办法》第六条 验收程序1.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验收: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所在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现场查看,审核有关材料,认为符合基本条件,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水产品种审定委员会3-5位专家,通过审查材料、实地考察、现场提问等方式,并根据湖南省水产原(良)种场验收考评表(附件2)的各项内容进行考评,考评得分80分以上为合格,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文并授牌。2. 市级水产良种场验收:按照省级原(良)种场的相关验收程序进行。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所在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持验收,验收成员中省水产品种审定委员会专家应不少于2人,验收合格后,由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文并授牌,并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