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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备案
机构名称: 临澧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 治安大队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第8号)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责任事项: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字〔2007〕54号:“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负责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3.《福建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若干规定》(闽经贸商业〔2007〕529号) 第三条 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由其注册营业地的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其备案管理工作。
责任事项依据: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字〔2007〕54号 3.《福建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若干规定》(闽经贸商业〔2007〕529号)
追责对象范围: 治安大队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