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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机构名称: 临澧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开发利用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0〕第55号)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征收责任:征收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并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追责对象范围: 王道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