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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机构名称: 临澧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 危爆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之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4、送达许可:制作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