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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机构名称: 临澧县财政局
责任处室: 临澧县财政局采购办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或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或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