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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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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机构名称: 临澧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责任处室: 临澧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依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规定,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及事实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送达行政决定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2004年6月国务院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许可的决定》
追责对象范围: 文旅广体局行政审批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