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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机构名称: 临澧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责任处室: 临澧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依据《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规定,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及事实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送达行政决定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追责对象范围: 文旅广体局行政审批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