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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
机构名称: 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2019年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 一、贮存业务及时备案。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冷藏冷冻库名称、地址、贮存能力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备案信息在政府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21号)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食品。受托方应当保证食品贮存、运输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强食品贮存、运输过程管理。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运输结束后2年。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追责对象范围: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